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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分析。
(三)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负责改革问题研究、改革方案拟定和改革工作协调;研究提出全市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各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转型综改试验工作。
(四)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市级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五)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定并协调跨县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市综合平衡的工业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
(六)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推进市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拟定全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编制实施以工代赈计划。
(七)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粮食、棉花、食糖等战略物资储备,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仓储调运、避难场所及灾后重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宜。
(八)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基础、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拟定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
(十一)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煤层气(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并拟定实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
(十三)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四)牵头拟定全市价格规划草案,研究提出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十五)执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拟定地方价格管理目录;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制定经济适用性住房、廉租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
(十六)组织、指导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
(十七)承担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对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成本调查及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物价局的全部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取消国务院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是拟定和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五)加强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管理。
(六)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职责。
(七)负责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十一)加强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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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1 07: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