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介绍
主要职责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配合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行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全市铁路、港口、机场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业之间的衔接和联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落实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路政、运政、港政、航政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有关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负责道路、水路等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客运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港口、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监督实施行业有关规费政策,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港口、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相关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港口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地方铁路、机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港口、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公路、水路、港口、城市轨道交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港口、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六)研究提出全市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协助做好全市高速公路的布局规划、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七)拟订港口航道总体规划,划定或审核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并监督实施;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负责船舶引航管理工作。
(八)负责港口的行业管理;参与港口对外开放的审查,负责港口企业、港口服务性企业的设立及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审批;监督检查港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港口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参与对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的监督管理。
(九)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切实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念,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推行交通运输综合审批服务,推进交通运输审批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优质便民化服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安全进行监管。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县(市、区)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2.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管)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烟台海事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指导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市、跨市辖区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货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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