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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28 12:33: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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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示网官网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注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本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者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但在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期间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手续申请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重考成绩、学分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和考查均采用百分制;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均采用考查方式。各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各占5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10分)、作业(10分)、课堂讨论及回答问题(10分)和期中考试(20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经注册登记,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重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两次。一经重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重考次数。

  第九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学校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对无故缺考者,不许参加学期末缓考或补考;对累计6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提出学业警告,并通知家长帮助教育;对累计10门课程不及格(含无故缺考课程)的学生实行降级制度。

  第十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课、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须提前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所在学院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并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一)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出示原所在学校开具的相关成绩证明原件。 (二)本校内因调换专业,课程名称相近或相同。 (三)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不通过,不能免修并减少一次该课程的重考次数。

  第十一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二条 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重修、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可给予该门课程重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应按照《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北京科技职业学院考试规则》。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专业,二年级降级转。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在学校内转专业: (一)由于身体原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者; (二)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 原有专业招生人数较少,不适宜开班的。(本条仅适用于校设高职专业学生) 各学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和教务员审查后,由转出学院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转入学院负责人写出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统招高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予以开除学籍处分、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统招高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发放休学通知书,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该生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五节 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 因学习专业知识吃力、困难,未能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期任务的2/3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六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七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班主任、学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申请复议。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标准,由学校对统招高职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对校设高职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统招高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相关规定见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关于统招高职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综合实践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颁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颁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三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可由学校发放肄业证明及成绩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国家规定颁发的统招高职毕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校设高职学生学业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种情况,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不再补办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休学创新创业,学习年限可延长3年,即学生可在3-6年内毕业。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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