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官网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单位。自治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改革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及各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及各盟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盟市各部门(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盟市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各盟市方管理各盟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拟订全区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全区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指导各盟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自治区统计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管理、会务组织、安全保卫等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督办等。
人事处
(二)制定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工作。组织全区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评审。承办协助盟市管理盟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
管理全区统计部门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和机关本级经费。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会计核算和全区统计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拟订全区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拟订自治区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核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建立、管理和维护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数据库。
(五)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统计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对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及内网、外网统计信息的审核、发布,举办季度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承担党委政府考核中的经济指标监测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编制全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指导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开展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分析研究。开展“三新”经济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八)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工业相关统计分析。
(九)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软件业、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工作。编制服务业生产指数。进行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编辑《内蒙古服务业专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
(十)能源与环境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部门、行业和基层统计工作。
(十一)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提供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组织实施部门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开展全区文化产业统计和科技统计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社会和科技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十三)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提供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四)农村牧区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负责全区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的核算。负责全区牧业年度畜牧业普查。负责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县卡、乡卡、村卡统计任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牧区统计资料。
(十五)统计执法监督局。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和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统计信用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法律事务,承担机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十七)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
(一)农产量调查队。
1.根据自治区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下达的农村牧区调查任务,制定相应统计调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调查样本的抽选,建立代表盟市级的调查网络;
3.开展盟市主要农产品产量和畜产品产量抽样调查及自治区政府布置的有关专项调查;
4.搜集、整理、提供农村牧区社会和经济统计调查资料,并对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5.负责指导盟市和旗县农牧业抽样调查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农村牧区基层统计网络建设的组织、检查和指导,建立本专业统计数据库;
7.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畜牧业统计分析调研,负责编制全区畜牧业统计资料;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城乡人民生活调查队。
1.根据自治区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下达的城乡调查任务,制定相应统计调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调查样本的抽选,建立代表盟市级的调查网络;
3.开展盟市城乡住户、物价等抽样调查及自治区政府布置的城乡有关专项调查;
4.搜集、整理、编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和预测,为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服务;
5.负责指导盟市和旗县城乡住户、物价抽样调查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
6.建立本专业统计数据库并进行管理;
7.负责全区城市年报工作,并对城市社会经济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组织快速调查;
8.负责编制全区城市社会经济统计资料,负责个体经营情况调查;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普查中心。
1.根据全国经济普查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普查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经济普查工作;
3.管理全区经济普查数据库;
4.组织对全区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与分析研究,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5.组织实施全区基本单位经常性统计调查;
6.收集、整理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维护、更新和管理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
7.组织协调全区经济社会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协调全区普查区的划分;
8.开展与经济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的合作与交流;
9.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其他普查工作;
10.完成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农牧业综合调查中心。
1.农业普查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普查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农牧业普查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县域、农村社会经济全面统计调查任务;
4.负责对全区县域、农村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向自治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调查的基本信息;
5.负责对全区县域、农村社会经济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和焦点问题的快速调查;
6.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7.负责编制全区县域社会经济统计年鉴;
8.负责对盟市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职能
1.负责全局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的购置、发放,报刊、杂志的征订以及报刊、文件、资料、信函的收发、邮递、交换(机要交换)工作;
2.负责会议室清洁卫生、设备保管、物品配备及开会期间的服务性工作;
3.负责办公区、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安全保卫、环境卫生、防火防盗、公益性劳动、小区绿化、节假日值班、办公场所设施配备以及水、电、暖的日常维护、维修等项工作),负责安保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管理;
4.负责局领导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和报刊、文件、资料、信函的发送及来宾的接待;
5.配合有关处室做好区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经济调查统计教育中心。
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的调查工作。承担普查工作及统计制度、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方案的方法知识普及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开展相关的技术性、基础性、事务性工作。
(七)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数据中心。
提出全区统计信息化规划的建议;承担国家统计信息系统自治区分系统的建设及实施工作;承担自治区统计局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承担自治区统计局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承担全区统计系统网络技术、普查数据处理的技术培训工作;承担全区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
(八)内蒙古统计信息景气中心。
组织实施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业测评、绩效考核等调查项目,以及对重大政策、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政务舆情监测,开展舆情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承担收集提供社会动态、经济发展态势以及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决定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社会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承担开展社会治安、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民生热点问题自主调查,撰写重要民意调查分析;开展全区统计系统社情民意调查工作,落实调查项目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学研究所。
(九)
承担统计社会科学科研课题研究;承担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社科研究;承担组织统计监测和统计科普工作;承担《统计志》的编纂工作等。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宣传中心。
(十)
承担统计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发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承担统计网络舆情监控和统计舆论导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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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统计局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地方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省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市(州)、省直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更新时间:2023-04-28 12:33:50 -
重庆市统计局
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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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43号),海南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是主管全省统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省统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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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贯彻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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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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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统计信息网(http://tjj.hunan.gov.cn/),湖南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湖南统计,统计,统计信息,统计数据
更新时间:2023-04-28 12: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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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更新时间:2023-04-28 12: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