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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官网

更新时间:2023-04-28 12:34: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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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官网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州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州自然资源局)是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州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和州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并指导全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州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七)负责统筹全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承担乡(镇)、村等乡村振兴规划管理和实施指导等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协助上级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州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州内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拟订并实施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开展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和涉外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十五)根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

  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州林业局。(十八)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九)职责调整。

  1.将原州国土资源局(含凯里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国土资源分局)、州城乡规划局的职责,以及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州水务局的水资源、州农业委员会的草原资源、州林业局的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划入州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州国土资源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国土资源分局、州城乡规划局。

  2.将原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到州生态环境局。

  3.将原州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划到州农业农村局。

  4.将原州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职责划到州应急管理局。

  5.将原州国土资源局的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划到州林业局。

  6.将原州国土资源局的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和州地质公园管理局(贵州革东古生物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州林业局机关。

  7.将原州国土资源局(含凯里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国土资源分局)、州城乡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州自然资源局管理;将州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加强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州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管理、新闻、宣传工作、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后勤服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工作;承担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全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和自然资源领域涉外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依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权限承担有关单行条例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关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及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开展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牵头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深化改革工作,牵头承担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州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州建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监督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职责;组织编制全州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上报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州级重点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规划编制项目计划的制定、立项、验收;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及行业管理。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城乡规划的实施职责;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调度州级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等前期工作,指导全州各县(市)做好项目规划许可;负责审查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查各县(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需要报州城规委审定的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技术咨询和服务;负责全州规划审批业务的登记和受理;负责研究出台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承担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牵头承办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州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九)耕地保护监督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全州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和监督全州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审查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承担乡(镇)、村等规划制定和修改工作。

  (十)地质勘查管理科。提出落实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建议,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协助上级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州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州内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一)矿产资源管理科。承担州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统计分析并指导监督全州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牵头承办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全州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贯彻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承担“多规合一”平台建设的指导工作;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三)自然资源督察科。执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履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协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承担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指导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四)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社保、工资审核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州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兼职);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

  第六条州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州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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