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发展,为依法治国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积极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注册资金)数额为人民币694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单位捐赠,均为合法财产。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司法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募捐活动,接受社会捐赠;
(二)资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资助创建法律援助公益项目;
(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五)资助开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咨询服务、调查研究、专业培训和国际交流;
(六)资助开展符合本会宗旨、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3名至1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同辞职,失去理事资格。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在社会各界有一定影响力;
(三)对本基金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宣传和履行基金会宗旨,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的理事推选召集人。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开展重大慈善活动项目;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本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决定资金募集、投资理财、项目资助、法援宣传、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等事项。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由驻会理事、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3名。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和特邀理事。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提名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候选人,提请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设副理事长3名至5名,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职责;
(二)指导、督促秘书处相关部门落实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
(三)对资金募集、投资理财、项目资助、法援宣传、人员管理等提出建议;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募集、项目资助、投资理财、法援宣传等工作方案;
(三)拟订并监督执行秘书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三)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投资收益和银行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本基金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二)资助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培训、理论研究等活动;
(三)资助人民团体、法学院校和社区等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四)资助受援人进行法律援助所必需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活动项目是指: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三)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四)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慈善支出活动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基金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有关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本基金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归档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本基金会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本基金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20年9月1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理事长寄语
理事长寄语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多次对法律援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让符合条件的更多力量有更多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是该法的亮点之一。法律援助公益事业有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阶段。
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性质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尤其是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的鼎力支持下,我们心系困难群众,认真践行宗旨,迄今累计筹募资金1.19亿元,资助办理法援案件17万余件,资助创建了法援扶贫、法援案件、法援惠民生等一批公益项目,为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应尽的贡献。基金会连续获评“5A级社会组织”,荣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等称号。
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已经开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战略部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为民服务的使命感做优基金会公益事业,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助推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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