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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解放前
封建时期
(一)政区沿革
从考古工作者在水车、畲江、梅西、松口等22个乡镇先后发掘的数十处新石器遗址一“山岗遗址”表明,距今4000—5000年间,梅县境内便有人类繁衍生息。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一前221年),梅县地为南越地。
秦始皇帝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秦派兵攻取南越,统一岭南,置桂林、象、南海3郡。梅县地属南海郡揭阳戍。
秦末汉初,赵佗割据岭南,建南越国,梅地属南越国揭阳县地。汉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平南越,重建南海郡,梅县属交州南海郡揭阳县地。三国时,为吴国广州南海郡所属;东晋咸和六年(331年),从南海郡划出部分地域增设东官郡,将揭阳县划分为海阳、潮阳、绥安(今漳浦)、海宁(今惠来)4县,梅县属广州东官郡海阳县地。晋义熙九年(413年),分东官郡置义安郡,领海阳、潮阳、绥安、海宁、义招5县,梅县地方仍属海阳县地。
南齐(479年一502年)时,从海阳分出部分地方置程乡县,辖境包括今梅县、蕉岭、平远全部及丰顺之一部分,隶属广州义安郡,是为梅县建置之始。
梁、陈时(502年一589年),程乡县先后隶属义安郡、东扬州(曾改名瀛州)、广州义安郡(注:《舆地纪胜》云:“齐立程乡县,属义安郡;梁属东扬州,又改属瀛州。陈废瀛州。隋平陈置潮州,而程乡以县属焉。”《方舆纪要》曰:“齐置程乡县,梁陈因之。”而《光绪嘉应州志·沿革》则称《隋书·地理志》云:“南齐所置程乡县,梁陈两代既废。”据查,《隋书》并无此记载)。
隋朝开皇十年(590年),废义安郡,撤销程乡县。在义安郡廨置义安县,原程乡县境为其所辖。开皇十一年,置潮州,复立程乡县,隶属潮州。
唐代,程乡县先后为江南道、福建经略史、岭南道领属的潮州或潮阳郡所辖。
南汉刘晟乾和三年(即后晋开运二年,945年),于程乡置敬州,仅领程乡一县,州、县并置。此为潮梅分治之始。
北宋开宝四年(971年),灭南汉。因敬州的“敬”犯宋太祖赵匡胤的祖父赵敬之讳,改敬州为梅州,仍领程乡一县,属广南路。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废梅州,程乡县隶属于潮州。宋元丰五年(1082年),复置梅州,领程乡县。宋宣和二年(1120年),梅州赐名义安郡,属广南东路。南宋绍兴六年(1136年),废梅州,程乡县隶属潮州。绍兴十四年,又复置梅州,仍领程乡县,属广南东路。
元至元十六年(1279年),改州为路。梅州升为梅州路总管府,隶属江西等处行中书省广东道宣慰使司。至元二十三年,复降为州,领程乡县。元贞元年(1295年),梅州隶属潮州路;延祐五年(1318年),改直隶广东道宣慰司。
明洪武二年(1369年),废梅州,程乡县隶属潮州府。
清康熙年间设惠潮道,程乡隶属广东省惠潮道潮州府。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三月,程乡升格为直隶嘉应州,领兴宁、长乐(今五华)、平远、镇平(今蕉岭)4县,加上嘉应本属(原程乡),称“嘉应五属”,直隶广东省。嘉庆十二年(1807年),升嘉应州为嘉应府,复设程乡县,程乡属嘉应府管辖。嘉庆十七年(1812年),撤销程乡县、嘉应府,复为嘉应州,仍领兴宁、长乐、平远、镇平4县。宣统三年(1911年),嘉应复名梅州。
(二)机构吏员设置
明代及清初,设程乡县。县政权机关称县署。其主要官职设置:知县1人,正七品,总揽全县行政、司法、税收一切权责,为县署最髙长官;县丞1人,正八品,掌马粮、征税;主簿1人,正九品,掌户籍,巡捕;典史1人,掌监察狱囚。如无县丞、主簿时,则由典史负责兼管。
教谕、训导为县儒学官职。设教谕(正八品)1人,训导(从八品)2人,负责全县教育事务。 '
设太平、丰顺巡检司,各设巡检1人,从九品,负责治安工作。
设榄潭、武宁、程江驿,各设驿丞1人,负责邮传送迎事务。
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三月,程乡县升为直隶嘉应州,辖长乐、兴宁、平远、镇平4个县。嘉庆十二年(1807)十月升为嘉应府,复设程乡县。嘉庆十七年(1812年)四月复为直隶嘉应州。
嘉应州设知州1人,吏目1人,学正1人,知县4人(长乐、兴宁、平远、镇平4县),教谕2人(长乐、兴宁各丨人),训导4人(各县1人),典史4人(各县1人);设太平乡、丰顺乡、十二都、十三都、水口、坝头6个巡检司,有巡检6人。乾隆四年(1739年)嘉应州添设州同知,驻松口;同治六年(1867年)移驻松源。
嘉应州下辖各县,根据需要设闸官、税课司大使、河泊所官。闸官,负责堵泄启闭诸事,属掌管水利的官职;税课司大使掌管商税;河泊所官,掌收渔税。武职,嘉应州设游击1人,下辖随防千总、把总、外委等官。
咸丰八年(1858年),原程乡范围设保安团练总局,属地方武装组织,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撤。是年,嘉应州开办警察,设巡警事务所,置所长1人,所员、警长、巡警若干人。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嘉应州设学务公所,置所长1人,文案、会计各1人,内董事、外董事、查学员及名誉员若干人,皆由地方绅士选任。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撤销学务公所,成立劝学所,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劝学所设总董1人,由省学务处提学使委派,综理所属各学区学务,兼任本属视学。
民国时期
(一)政区沿革
民国建立后,废除州府制。民国元年(1912年),梅州改称梅县,隶属广东省辖。民国3年,广东省设置潮循道,梅县为潮循道所辖。民国9年,潮循道废,梅县直属广东省辖。民国14年至25年,先后隶属广东省东江行政区、东区绥靖区。民国25年,东区绥靖公署撤销,梅县属广东省第六行政督察区,1949年4月至5月,属广东省第九行政督察区管辖。
1927年5月13日至19日,梅县建立过梅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二)机构吏员设置
民国初,实行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颁布的“三权”鼎立政制。设立县议会、专审员、县知事,分掌立法、司法、行政职权。
县政府机关称县公署,以县知事为县之行政长官。下设一、二、三科,分掌总务(民政)、财政、实业(建设)事项。科置科长、科员、书记、技士、雇员等。将清末设立的劝学所改组为督学局,督办全县学务。此外,设附城警察事务所,维持城区社会治安。民国3年(1914年)2月28日,袁世凯下令解散各省议会,地方自治被取消。是年,裁撤专审员(专审衙门),改为承审,附属于县知事。至民国10年,设澄海地方审判厅梅县审判分庭,办理民事、刑事诉讼。
民国6年(1917年)恢复劝学所。
民国9年(1920年)11月,县知事改称县长。
民国17年(1928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
民国19年(1930年)根据广东省政府在民国18年(1929年)颁布的新县制规定,梅县属二等县,县政府设秘书(兼总务)和民政、财政、建设3个科。
民国20年(1931年)4月,依照《县组织法》将县政府之组织稍为扩大,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其下设总务及自治两科;另分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四局。其组织系统如下:
民国26年(1937年)7月,依照省奉颁修正县组织法,实行裁局改科。县政府下设四科:第一科掌民政,第二科掌财政,第三科掌教育,第四科掌建设。设警佐办理警察事务;设兵役科办理兵役事项。其组织系统如下:
民国29年(1940年)10月1日,梅县开始实施新县制,完成日期为民国30年9月30日。时梅县为二等县,按照民国28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和广东省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计划,县政府组织系统如下:
民国30年(1941年)10月,县政府的机构设置调整为:县长以下,设秘书室、会计室和民政(兼地政)、财政、教育(兼社会)、建设、军事、粮政6科及承审、警佐。纳入县编制的单位还有县政公报室、合作指导室、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税捐征收处、国民兵团、赈济委员会、仓管委员会、防护团、动员委员会(后改为议事机构)、出征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妇女委员会联合办事处、教育会、国民教育委员会、民教馆、卫生院、非常时期物价平价委员会、农业工作站等。
民国37年(1948年)初,县政府机构调整为“三室”、“六科”。“三室”为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六科”为第一、二、三、四、五科和田粮科。把地政并入第一科(民政)、合作并入第四科.(建设),承审、统计并入秘书室。其组织系统如下:
县的设置还有法院、警察局、税捐处、县银行、市建会、县仓保管会、救济院等。
解放后
(一)政区沿革
1949年5月17日,梅县解放,仍称梅县,隶属中共梅州地委领导。5月24日,成立梅县人民民主政府(8月改为人民政府)。7月28日,潮梅人民行政委员会成立,梅县为其辖县。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梅县仍属潮梅行政区领导。1950年1月,成立广东省兴梅专员公署,梅县隶属兴梅专区管辖。1952年11月,兴梅专区撤销,梅县隶属粤东行政公署管辖。1956年1月,粤东行政区撤销,分设汕头、惠阳两专区,梅县隶属汕头专区。1958年11月20日,中共广东省委发文,撤销蕉岭县建制,并人梅县。12月,蕉岭县正式并人。1961年3月,蕉岭从梅县分出。196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汕头专区划出原兴梅区管辖的兴梅7县,成立梅县地区专员公署,梅县隶属梅县专区(1970年更名为梅县地区)管辖。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原梅县所辖的梅州镇从梅县分出,设置县级的梅州市,1979年3月正式挂牌办公。梅县和梅州市均隶属梅县地区。1983年6月,梅县与梅州市合并,定名梅州市。9月,改称梅县市(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仍属梅县地区管辖。
(二)行政机构设置
1949年5月17日梅县解放。5月24日成立梅县人民民主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2人。下设秘书室、组织科、民政科、财粮科、税捐处、建设科、文教科、司法组、公安局。
1949年8月中旬,改称梅县人民政府。先后撤销财粮科、税捐处、司法组,改设财政科、粮食科、税务局、司法委员会,增设华侨事务委员会。
1950年7月,梅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1人。下设秘书室、民政科、文教科、工商科、建设科、劳动科、财政科、卫生科、粮食科、公安局、税务局、法院、华侨事务委员会、合作总社。政府机关编制345人。
1955年6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召开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梅县人民委员会,由县长、副县长、委员共31人组成,委员中有党、政、群、团、工、农、商、学、兵各界代表,有非脱产的代表。梅县人民政府改称为梅县人民委员会。
1957年,梅县人民委员会设县长1人,副县长6人。下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办公室、人事科、民政科、财政科、工业科、手工业管理科、侨务科、物价科、卫生科、交通邮电科、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局、文化科、统计科、财贸办、税务局、公安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服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森林工业支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保险公司。
1958年12月,梅县人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业部、交通部、农林水利部、文教卫生部、财贸粮食部、生活福利部、政法公安部、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建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科(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侨务科(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编制526人。
1962年,梅县人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财贸办公室、民政科、人事科、劳动科、物价科、机械科、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侨务局、工业局、交通局、物资局、邮电局、手工业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森工局、畜牧局、科委、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体委、公安局、人民银行。编制1036人。
1966年9月,梅县人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法办公室、工交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文教办公室、计划委员会、交通局、手工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民政科、劳动科、体委、公安局、侨汇物资管理科、人民银行、农机局、侨务局、卫生院。
1968年3月18日成立梅县革命委员会,为党政合一机构,行使党、政、财、文一切权力,取代中共梅县委员会和梅县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由军、干、群、“三结合”代表41人组成。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下设“四大组”、“八大站”,即政工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组(简称生产组)、办事组、保卫组,毛泽东思想宣传站、财税金融管理站、生产生活服务站、粮油购销服务站、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站、工矿生产服务站、交通邮电服务站、人民卫生服务站。编制373人。
1973年3月,梅县革命委员会撤销“四大组”、“八大站”,设立:双委(县委、县革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交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财贸办公室、科教办公室、县总工会、县团委、妇女联合会、贫下中农协会、党校、直属机关党委、文化局、公安局、法院、民政局、物资局、劳动局、工业局、二轻局、农机局、交通局、邮政局、电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电局、商业局、粮食局、财税局、人民银行、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体委等单位。编制740人。
1979年3月,梅州镇从梅县分出,设立县级梅州市,其机构设置与梅县大致相同。
1981年1月,撤销梅县革命委员会,党政分设,恢复梅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第六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此后,县长、副县长随着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而进行改选,每届任期三年。县人民政府的委、办、局正职干部由县长提请,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1982年,梅县人民政府下设县政府办公室、人事局、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林水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社队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华侨事务办公室、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物资局、劳动局、统计局、物价局、基建局、环保局、工业局、交通局、交通安全委员会、社企局、煤炭局、邮电局、农机局、二轻工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电局、气象局、外贸局、档案局、成人教育办。
1983年6月,梅县与梅州市合并,初称梅州市,9月改称梅县市。市人民政府下设局以上机构55个,1987年增至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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