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概况
更新时间:2024-11-21 04:18:31 发布时间:2023-02-27 14:44:12分类:举报投诉浏览:10网站概况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性 质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宗 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反映消费者的诉求,依靠消费者的力量,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维权,维护实质公平,深化改革创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经 费
1.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2.利息;
3.社会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法定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工 作 成 就
(一)组 织 建 设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138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的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10万余名。
全国县级以上消协组织发展图
(二)立 法 立 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起始,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3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实施。《消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纳入法制轨道。经过10年的广泛宣传,目前,《消法》已成为中国百姓最为熟知的基本法律之一。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当一批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颁布了《消法》实施办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积极参与,协助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了数十个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对推动政府机关完善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受 理 投 诉
到2000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405.630件,解决率达96.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30.6亿元。
消费者投诉商品分类
消费者投诉性质分类
(四)宣传教育
自1986年始,每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各地消协联合,通过街头宣传、举办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晚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维权宣传活动。
1997年以来,中消费者协会每年推出一个年主题,全国联动,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维权活动,深得民心。
不少地方消协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消费者的特点,分别在当地幼儿园,学校工厂,商店,机关和农村开展了内容较为系统,时间相对集中的消费教育,有的还纳入了正常的教育规划中。
(五)比较试验
中国消费者协会注重学习和接见国际消费者组织通行的消费品比较试验方式,独立开展和组织、指导地方消协开展了大量的比较试验。目前,每月公布一项比较试验结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六)消费警示
自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和消费陷阱,以“消费警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免受危险消费方式的伤害。消费警示制度对指导消费发挥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也有力地促进了一些重大隐患问题的解决。
(七)咨询服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和中国315网站两个权威媒体,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有力途径。
《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创刊于1994年,不刊登商业广告。刊登有:比较试验,权威检测,专项调查和消费警示等专栏,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途径,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94年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1998年开通了本网站,并于2002年进行了全新改版。
(八)国际交流
中国消费者协会一诞生就受到国际消联(CI)的关注,并于1987年9月被吸收为正式会员。此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先后派团、派员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访问、参加研讨会或培训班,同时接待了国际消联及前苏联、瑞典、澳大利亚等过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来访。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同世界上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就促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课题交换意见,并努力寻求与海外消费者组织以及专门机构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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