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人应该遵守的规定: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2.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3.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
4.投诉人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不得留下虚假信息干扰投诉中心日常工作。
投诉应予受理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投诉不予受理范围:
⒈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⒋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⒌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⒏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酌情受理范围:
⒈ 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委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委会投诉的,消委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 地方法规赋予消委会其他职能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投诉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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