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协会联系我们

更新时间:2024-09-20 06:55:05 发布时间:2023-02-27 14:47:18分类:举报投诉浏览:14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人应该遵守的规定: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2.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3.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

      4.投诉人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不得留下虚假信息干扰投诉中心日常工作。

      投诉应予受理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投诉不予受理范围:

      ⒈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⒋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⒌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⒏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酌情受理范围:

      ⒈ 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委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委会投诉的,消委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 地方法规赋予消委会其他职能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投诉链接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地址:

      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9号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邮编:030002

      电话:03513535573

      传真:03513532952

      投诉咨询热线:035133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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