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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1 07:55: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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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政府网官网介绍

  历史沿革

  兴宁建县时隶属东官郡,隋改属龙川郡。唐武德年间,改龙川郡为循州。从此至宋、元,兴宁隶属循州。明代及清初改属惠州。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划属嘉应州。民国初年直隶于广东都督。民国4至25年(1915—1936年)先后隶属潮循道、潮梅镇守使、粤东区绥靖专员公署。民国26年起,隶属广东省第六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1949年4月改称第九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解放后,先隶属兴梅专区。1953年6月改隶属粤东行政区。1956年3月,隶属汕头专区。1965年7月至1985年,隶属梅县专区、梅县地区革命委员会、梅县地区行政公署。

  解放前

  封建时期

  一、县 署

  元朝,县设达鲁花赤(掌印官)1员,主簿1员,典史2员。

  明朝,废达鲁花赤,置知县1人,总揽全县行政、司法、钱赋出纳等政事;县丞1人(明洪武年间裁),掌管粮马巡捕;主簿1人(洪武置,崇正年间裁),掌管户籍;典史1人(永乐年间置),掌管监察狱囚文移。同时设教谕、训导各1人,负责学校行政任免、士习文风和生徒训迪进修。明朝期间,本县设十三都司和水口司,各配巡检1人,管理缉捕盗匪和盘诘奸宄。另置兴宁驿,分设县前铺、西路茅塘铺和东路小洋、莲塘、南木、留田、径心铺。每铺有驿丞、驿员等人,管理公文传递和来往官员的接待。

  清沿明制,置知县、典史、教谕、训导、巡检各1员。县署内,设吏、户、礼、兵、刑、工等六房。吏房管官制官规事务;户房管财务、地亩、粮租、契税、盐务;礼房管学务、礼俗、祭祀;兵房管缉捕、马政、递解;刑房管狱讼;工房管河道、水利、城工、桥梁建设。

  顺治九年(1652年)设兴宁营,雍正十一年(1733年)改设都司(兼管五华),下设把总、千总,管理地方治安。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设治安总局。康熙十九年(1680年),调整明代驿铺:北路设罗岗铺、十三都铺,西路设茅塘铺、中道亭铺;东路设枫林铺、江坑铺、铁马铺、古楼铺、径心铺。每铺拨练兵20名,负责文书传递等工作。

  二、里、保、甲

  明朝洪武初年,全县设40余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仅有4都。后期,实行里甲制,以征收田赋,征派徭役及管理户籍。每里110户,从中推出10户丁粮较多者在10年内轮充里长。其余百户分10甲,每甲10户,挨户在本甲内轮当甲首。全县共设16里、160多甲。

  清朝改里甲制为保甲制。每10户立一牌长,10牌立一甲长,10甲立一保长。这种保甲制又称牌甲制,比明代更为严格。清代后期,在乡村大办团练,分区建立民团,把团练与保甲结合一起。全县163个自然村,编为160保。

  民国时期

  一、县公署、县政府

  中华民国成立(1912年)后,改县署为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增设参事1员,襄助政务。县公署下设民政、总务、自治、教育、实业等局。

  民国16年(1927年)5月,县公署改为县政府,知事改为县长。县政府设民政、财政、总务、建设科和公路处、实业局、警察局。民国19年改警察局为公安局,裁总务科设秘书室。

  民国24年(1935年),将民政、财政、公安。教育、建设等科局顺序改称一、二、三、四、五科(民国26年后又恢复原名称)。

  民国26年(1937年),改第三科为警佐室,民国27年后增设军事科、兵役科、社会科、财政科。民国34年警佐室更名为警察局,为县政府的独立警政机关。

  民国37年(1948年)5月,县政机构编制调整,设秘书室、人事室、民政、财政、教育、社会、建设、粮政、军事等科和合作、会计、统计、户籍、警佐、承审、庶务7室,以及指导员、技审士、督学等。

  民国26年至38年5月(1937年至1949年5月),广东省第六(九)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保安司令部设在本县。首任及次任专员傅疆、李郁昆均兼县长。

  二、区、乡、保、甲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地方自治制度。因军阀混战,自治有名无实。民国11至19年(1922至1930年),全县分设16区、367个乡镇、2959里。

  民国22年(1933年),又推行自治。民国26年,全县缩编为6个区、63个乡镇,实行联乡主任制。全县设联乡办事处6个,每处置区长、区员、事务员各1人,录事2人,区丁数人。各区设警察所(或分驻所),置巡官、警长和警员。同年4月,依缩编区域成立乡公所62个,附城区公所1个。乡公所置正副乡、镇长各1人。

  民国35年(1946年),颁发缩并乡镇办法。全县6个区分为29个乡、1个镇,置正副乡长各1人,乡队副1人,所丁数人。各乡设保甲,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负责管(清查户口,监视人民言行)、教(进行宣传)、养(摊派各种捐税)、卫(组织民团)等4项任务。全县543保、5830甲。

  解放后

  一、兴宁县人民民主政府

  1949年5月18日兴宁解放后,23日成立兴宁县临时工作委员会。6月1日,撤销县临工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兴宁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旧政权所属机构及各公立学校。6月19日,成立县人民民主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1人,下置秘书室、人事室和财粮、交通、文教、卫生、社会、公安、军事、训练8个科以及税务处、物资供应处、政工队、看守所、招待所、卫生院等部门和单位。同年10月1日,公安科改为公安局,增设粮食科、民政科、建设科、工商科。10月,成立南方银行兴宁支行。12月,税务处改为税务局。

  二、兴宁县人民政府

  1949年11月,县人民民主政府改称兴宁县人民政府。县级机构随之变动,撤销社会、军事、训练3个科,成立邮政、电信、电话3个局。1950年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兴宁支行和县合作社等部门。

  1954年,撤销粮食科成立粮食局}并将邮政、电信、电话合并为邮电局。1954年撤销建设科成立水利科、农业科、林业科,增设计划委员会、统计科,撤销工商科成立商业科、手工业科。

  三、兴宁县人民委员会

  1955年6月,兴宁县人民政府改称兴宁县人民委员会。撤销县政府秘书室,成立县人委办公室,新设工业科、农业人民银行兴宁支行。撤销文教科,分设教育科、文化科。

  1957年县级机构进行整编,调整后设24个科局。

  1958年,县供销社与县服务局合并称县服务局,同年又并入商业局;文化科与教育局合并成立县文教局;财政、税务、保险支公司合并称县财政局,并成立县监察室。同年11月,兴宁、平远两县合并称兴宁县,县政府机构相应作了调整,增设兴宁县科学工作委员会(翌年改称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物资科、外贸科、电力科、燃建科、轻工业科、冶金科、化工科、机械科;复设劳动科;撤民政科设立生活福利部;改体委为体育科;合并农、林、水利科为农林水利部;合并邮电、交通为交通邮电部;合并税务、财政为财税局;合并文教局、卫生局成立文教卫生部。

  1960年撤销生活福利部,恢复民政科;撤销交通邮电部,设交通局、邮电局;撤销农林水利部,分设农业局、林业局、水电局;撤销电力科、燃建科、冶金科、化工科、机械科,设立工业局和手工业局,增设农垦局、畜牧局;改物资科为物资局;撤销文教;卫生部设立教育局、文化科和卫生局。

  1961年,兴宁、平远分县后撤销农垦局、畜牧局;财税局分为财政、税务两局。1963年撤销科委,增设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农办、多种经营办、知青办、统计局、农机局、县供销社、工商局,改体育科为体委,改劳动科为劳动局。至1965年,县人委设有32个工作机构。

  四、兴宁县革命委员会

  1966年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委员会机构逐渐瘫痪。1967年初,造反派夺权。1967年4月18日,县级行政事务改由驻军为主的县“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下设“文化大革命”办公室、学习毛主席著作办公室和生产指挥部。1968年4月12日成立以驻兴宁解放军支左部队负责人、革命干部代表和群众组织代表组成的“三结合”的兴宁县革命委员会,党政财文大权归属县革命委员会,实行“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县革委会设办事、政工、生产、保卫4大组,下分设16个办公室和12个工作站。

  1973年4月,整编机构,恢复委、办、局、科建制。撤销4大组和12个工作站,重新设立两委(县委、县革委)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并按各局(科)工作性质,归口分管34个工作部门。

  五、兴宁县人民政府

  1981年,兴宁县革命委员会改称兴宁县人民政府。原有机构基本保留,撤销城建办,分设建委、环保办,人事科改为人事局,外事科改为外事办,科技局改为科学技术委员会。增设侨务办公室、农业区划办公室、司法局、计量局。1984年实行机构改革,并按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县级各委、办、局的领导班子。1985年底,县人民政府设1室、3办、8委、21局共33个工作部门。

  县直属单位下伸至区(社)的机构有税务所、财管所、工商所、房管所、粮管所、畜牧站、交管站、邮电支局、银行营业所、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政治、业务实行县和区(社)双重领导。

  五、兴宁市人民政府

  1994年撤县设市后,保留原有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变。

  1996年,根据省和梅州市的统一部署,实施市、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市直机关由66个精简为48个,镇级机构仍为29个镇。

  1999年,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工商局、质监局划归省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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