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网官网介绍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http://zwgk.qh.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机构为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0971-8252361 8252390 邮箱:szfxxgk@qh.gov.cn
依申请信息公开网址:
http://zwgk.qh.gov.cn/gzcy/zwgkysqgktj/indexl.html
查询结果页面网址:
http://zwgk.qh.gov.cn/gzcy/zwgkysqgkcx/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政府公开信息采用主题分类方法,包括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两个层次。其中,一级类目20个,二级类目共123个。
具体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阅方式同《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省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
2、省政府工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3、省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省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6、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5、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8、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
19、反映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状况的动态类信息;
20、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青海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青海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h.gov.cn)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青海省政府、市(州)政府和省级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2、《青海政报》(全国统一刊号CN63-1051/D)
《青海政报》免费赠送至各市(县、区、行委)、乡镇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市(县、区、行委)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在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各市(县、区、行委)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电子版可在青海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询。《青海政报》编辑部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联系电话:0971—8252052、8252185,邮编:810000。
3、“青海政务”官方微博微信
“青海政务”官方微博微信及时准确地发布省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信息,省政府重要会议信息,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及解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政府信息,积极回应网民关切,为公众了解青海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搭建便捷渠道。微博用户可在新浪网以个人微博账号登录,搜索“青海政务”加关注。微信用户可通过个人微信账号搜索公众号“青海政务”加为好友。
4、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省档案馆、省、市级政务服务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青海省政府及省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表》电子版可以在青海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下载地址:http://zwgk.qh.gov.cn/zdgk/zwgkzfxxgkzn/201902/P020190212403475571527.doc,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单位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和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见附表2)。
本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况的,按特殊情况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综字〔2017〕41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海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邮编:810000;联系电话:0971-8252361 8252390;传真:0971—8252092 8252135。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监察厅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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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的前身是梅县地区行政公署,198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梅县地区,设立地级梅州市,同时撤销梅县地区行政公署,成立梅州市人民政府。同年5月,梅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梅州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黄华华当选为第一任市长。 梅州市人民政府是广东省梅州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梅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现任广东省梅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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