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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境电商,怎么做跨境电商

时间:2023-09-16 02:02:56 栏目:创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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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Foreign Economy),又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通过国际互联网开展的进出口贸易活动。我国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国外用户出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模式。中国制造面向全球,商品及信息通过国际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其经营模式是海外直接销售。目前,中国的跨境电商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与境外用户进行双向网购行为。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两大类。

1、“跨境电子商务”是“中国制造”向海外输出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因此又称海外直接销售。

在国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一般包括两种模式:即个人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商品,然后寄回国内。这种形式以海外发货为主。因为是跨境,所以必须有海外仓储以及运输条件以及关税政策。此外,还需要通过网络支付等方式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也就是消费者完成支付。这种方式比较便捷。但这也有一些弊端: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没有购买海外商品渠道,所以消费上会有一定的成本;其次是一些特殊商品不能通过网络购买后必须要物流或者空运来支付费用;第三是没有网络支付功能的话成本比较高。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所以我把跨境电子商务划分为两类:自营平台模式和第三方平台对接电商模式(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2、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向境外用户出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模式。

跨境电商是我国传统外贸进出口的一种新业态,自2003年被正式引入我国以来,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成为中国外贸进出口最重要的一种新模式。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外贸产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外贸出口受到制约和影响,并且将为电子商务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大力发展跨境电商,通过其网络平台向国外用户出售商品或服务。

3、跨境电商的主体应为在境内依法设立或受委托从事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

跨境电商企业(个人)应具备完整的跨境贸易知识产权,并在企业(公司,网站)建立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从事线上贸易并实际开展贸易活动的个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在办理海关业务时,按规定提交资料及信息,为保证审核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对交易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变造相关凭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此外,跨境电商还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以及能识别交易主体、掌握其真实身份信息等条件,依法对消费者实行监管。

4、我国跨境电商业务经营场所一般为个人所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开设网络交易场所。

目前有一部分的国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不了解,导致其对该行业的不了解,从而导致跨境电商项目的失败。其实跨境电商和我们平时看到的传统的零售行业是一样的,也是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然后在海外寻找供应商进行采购、运输、包装等,然后将货物进行二次销售给消费者。这里要强调的是,无论怎么样,我们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购买的还是要以支付的方式完成的。因为在进行跨境贸易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一些简单的纳税退税,所以在进行这样是可以进行跨境采购之后就可以进行消费了。其实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环节是需要大家去注意和关注的。首先要确定是什么类型的跨境电商的模式就是跨境电商,然后我们要做好跨境电商的前期准备工作,才能更好的经营我们的商品和服务让更多境外客户感受到我们国家的产品与服务!

5、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贸易管理办法》(2008年6月8日起实施)第十三条规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进口货物必须到海关报关单位申报,如实填写货物进口报关单;海关放行后才能进行价值核销;不核销,货物不能按期报关等。海关凭有关单证将货物放行;确需对收货人进行抽查的,查验后方可放行。一般在24小时内完成查验;通关前不需要办理验放手续;查验无误后放行;没有规定验放流程的海关按一般贸易管理办理;对未通过通关审核或者没有进行核销的货物不予放行。对于正常通关的货物继续监管。货物放行后按照普通货物进出境规定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放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应当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放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6、从2007年1月1日起,新一轮海关总署在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组织下,全面推进电子商务进境监管模式改革;

同时,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电子商务进境物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规定〉的公告》,对海关对电子商务进境物品征收关税、消费税及海关实施的税收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2006年5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对进境电子商务进境物品监管的公告》,提出对境外购买的货物实施监管,海关不再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在进口环节,以“货物进口凭证”作为识别信息。这是海关针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监管措施之一。电子商务进境物品监管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商品不征收关税和消费税。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实施和监督。这一监管模式使互联网贸易进口活动顺利进行。并鼓励各类交易主体采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包括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企业)通过设立专门经营场所,开展进口业务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境贸易活动。

7、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需要进行通关手续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定义: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商务为载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网络等形式与海外消费者进行双向交易的一种贸易模式。交易的对象可以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也可以是非传统国家,例如欧盟,美国等国家。在国际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逐渐成熟。“跨境”就是跨境电商。简单来说就是指国外网购的方式。包括:国内快递到消费者,比如国内电商通过跨境电商实现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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