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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nynct.qinghai.gov.cn)——是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具备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互动和综合信息服务功能,年点击量达150万次左右,是青海地区农牧业综合信息的官方权威网站。网站由青海省农牧业市场信息中心承办。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nynct.qinghai.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我厅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领导成员及分工;
2、机构设置及职能;
3、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农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省农业农村厅年度工作要点;
14、反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状况、农业农村工作进展的动态类信息;
15、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http://nynct.qinghai.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登录查找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省农业农村厅进行查阅;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书面填写《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表》电子版可以在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单位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见附表2)。
本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3〕1641号)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交通巷4号;邮编:810000;联系电话:09716141760;传真:0971—6141760。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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