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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9年8月16日)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处室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办公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分类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规定执行,具体分类请点此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
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文号
1.索引: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内容概述:指该信息的主要内容。
5.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该信息正式生成的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具体网址:http://nynct.fujian.gov.cn/。本机关受理点: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非夏令时);联系电话:059187857394、87811347、87811060。互联网联系方式:nynctdck@126.com (该邮箱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办公(邮寄)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邮政编码:350003;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非夏令时);咨询电话:059187857394,传真号码:059187850176。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福州市华林路123号3号办公楼),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至福州市华林路123号3号办公楼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邮编350003。申请人如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zfxxgksq/add.htm)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渠道向本机关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致电059187857394咨询相应业务。
3.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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