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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领导成员、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农业农村部及农业农村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6.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7.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农业农村领域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9.农业农村相关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10.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等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将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http://nynct.xinjiang.gov.cn/)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408号(公交车7路、35路、63路、68路、301路、310路、528路A、910路、912路“区医院”站下车。地铁1号线二道桥站下车。)
受理时间:10:0013:00,16:00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865403
传 真:09912859890
电子邮箱:xjnynctldxx@126.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4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邮政编码:830049(信封左下角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下载填写。提交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证件信息或证明文件。
(1)网上申请
从农业农村厅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受理邮箱(xjnynctldxx@126.com)。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或电子邮箱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农业农村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寄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或传真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信函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或收到传真之日为申请时间;以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或将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的,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3)填写要求
申请公开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④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4)申请注意事项:
①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信息,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②申请人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视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介绍信函。
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厅公开办将不予公开。
除确有必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不直接受理通过口头、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需修改、补正后重新提交。
(2)受理
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属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受理范围,予以登记受理。需修改、补正的申请在重新提交并通过审查后继续计算申请时间。
(3)答复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申请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③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⑤依法不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政府信息反馈形式
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合理方式提供。
4.责任义务和隐私保护
申请人对申请答复内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请时所填用途。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或使用农业农村厅提供的信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保留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农业农村厅充分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除申请人本人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农业农村厅不向任何无关第三方公开、提供或透露申请人的信息及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
5.特殊说明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不通过其他个人、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
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③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④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照档案管理要求时限,已完成存档的档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年度报告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将向社会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的政务公开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农业农村厅将通过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报告。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2861455
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农业农村厅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9912886853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408号
邮政编码:830049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联系电话:09912877934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57号
邮政编码:830049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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